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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计算机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慈溪市计算机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热心计算机科学技术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计算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计算机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计算机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充分发挥学会在政府部门、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开发利用计算机科学技术资源,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宗旨。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慈溪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慈溪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坚持团结、求实、创新、高效、服务的原则,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着重抓好计算机科学技术资源的开发、应用及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学会地址设在慈溪市。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学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总任务,以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计算机科学技术事业为总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做好组织、协调、交流、沟通和研究开发工作,为党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推进信息管理现代化和信息服务社会化。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政府有关计算机科学技术方面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计算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的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传播推广先进计算机科学技术和产品的应用,推动我市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

(三)开展计算机科学技术咨询服务、科普宣传活动,面向全体会员和社会大众,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开拓和活跃技术市场,普及计算机科学技术知识;

(四)发挥学会在政府部门、企业、用户间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各单位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促进计算机科学技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五)培训计算机科学技术人才和信息管理人才,组织计算机科学技术及相关企业诚信体系培训,为社会培养人才;

(六)加强学会自身建设,发展会员,不断充实本学会人才库。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

凡承认和拥护本学会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并在计算机科学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二) 个人会员

承认本学会章程,热爱计算机科学技术事业,关心学会工作,在计算机科学技术领域理论研究或实践方面有一定专长的个人,可以申请为本学会会员。

(三) 名誉会员

主要授予在计算机科学技术管理实践和学术上有一定声誉以及关心本学会发展并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学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优先获得本学会的各项服务和按一定的方式取得本学会资料及信息;

(五)学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承担本学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加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四)积极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本)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修改章程、罢免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  本学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和组织实施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学会副会长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学会与其它社会团体、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本学会下设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审批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换届或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聘请专职人员的报酬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11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